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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将出新政

来源:网络 时间:2019-04-03 作者:编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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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抚人力资源网0245hr.com获悉,3月28日,新修订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修改的《提取办法》有哪些变化?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提取办法》修订的目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充分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有效抵制投机性购房,防控资金风险,提升便民服务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调整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提取办法进行合理修订和系统整合,逐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纳入合法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提取办法》明确12种情形可提取

  《提取办法》第二章里明确了提取条件和使用用途:

  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及建造、翻建、大修相关费用的;

  (二)缴存人的子女或父母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

  (三)缴存人子女的配偶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子女是产权共有人,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区、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需支付房租的;

  (六)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提取办法》中涉及到的提取条件和使用用途、提取要件、提取额度及提取次数、提取程序和法律监督及罚则等详细内容可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fsgjj.fushun.gov.cn/)进行查阅。

  《提取办法》修订后的变化

  变化一:依法依规确定提取条件

  《提取办法》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可以提取;特别是明确了缴存人父母或子女购房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以提取支付房租;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就业的提取调整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后提取。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取办法》中增加了有关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条款。

  变化二:服务缴存职工 简化手续

  《提取办法》明确进一步简化提取手续。在办理租住商品房的提取不用提供无房证明,由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向产权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首付款的,只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在本市办理购房多人提取时,不再由提取人提供已提取人的证明。优化办理程序,过去需由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才能去提取所需公积金,现在只需提取人自行去办理,提取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即办即付。

  变化三:防控风险隐患,加强审核监督

  对异地购房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商请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部门代为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

  《提取办法》增加第六章 法律监督及罚则,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做出相关处罚规定。

  变化四:政策实施前后有说法

  为保证《提取办法》的顺利实施,使实施前后政策保持连续性,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业务按新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业务(例如贷款还贷),接续以前的做法。《新办法》的实施,源于信息系统技术的支撑,更多采取机控,使业务操作更严谨,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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